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5號
- 原告
- 戴秀蘭
- 被告
-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李文恭(主任)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何眼蜜
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李文恭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已於100年10月14日變更為李文恭,被告係於100年11月15日收受判決書,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附於本院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訴訟程序業已於裁判送達予無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後當然停止。茲被告據新任代表人檢附新北市政府100年10月14日北府人力字第10014541224號令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