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70號
- 原告
- 倫宜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淑華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簡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0 」年,應更正為「101」年,特此更正。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100 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決中,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0 」年,應為顯然之誤寫。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