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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97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立杰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即被告
代表人
江俊霆(局長)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慶元即南雅電子遊戲場業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7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189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9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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