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黃清光、洪遠亮、李維心
- 當事人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4號原 告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恭源(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宜信(會計師) (兼送達代收人) 林瑞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淑惠 林佳娟 張雪梅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李維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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