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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黃清光洪遠亮李維心

  • 當事人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4號原 告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恭源(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宜信(會計師) (兼送達代收人) 林瑞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淑惠 林佳娟 張雪梅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李維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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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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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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