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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2號

退學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李玉卿陳心弘林惠瑜

上訴人( 即原告)  徐菊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間退學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7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退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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