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85號
- 原告
- 游啟忠
- 被告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代表人
- 朱敬一(主任委員)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律師
黃欣欣律師
劉昌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之代表人「李羅權」,應更正為「朱敬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