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47號
- 再審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即上訴人
- 代表人
- 封偉倫(經理)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平會計師
李佳華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本院100 年度再字第38號、4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每件上訴費新台幣(下同)6,000元,合計12,0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 年度再字第38號裁判費6,000 元,就100 年度再字第47號裁判則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件之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