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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47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黃本仁

再審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上訴人
代表人
封偉倫(經理)
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會計師

 李佳華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本院100 年度再字第38號、4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每件上訴費新台幣(下同)6,000元,合計12,0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 年度再字第38號裁判費6,000 元,就100 年度再字第47號裁判則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件之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4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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