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75號
- 再審原告
- 仁貴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何村澤(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1月17日本院100 年度再字第7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再字第75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1月17日本院100 年度再字第7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