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86號
再審聲請人 賴文
- 訴訟代理人
- 宋皇佑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昭仁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王聖文(主任)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曲育美
陳麗茹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9日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1224號裁定及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7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100 年度裁字第1224號裁定及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7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5 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83 條及第275 條第2 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又聲請人於前審100 年2 月25日抗告補充理由狀㈡,已主張訴訟代理權之瑕疵事由,最高行政法院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本件爰依聲請人之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