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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86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清光程怡怡洪遠亮

再審聲請人 賴文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王聖文(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曲育美

  陳麗茹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9日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1224號裁定及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7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100 年度裁字第1224號裁定及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7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5 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83 條及第275 條第2 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又聲請人於前審100 年2 月25日抗告補充理由狀㈡,已主張訴訟代理權之瑕疵事由,最高行政法院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本件爰依聲請人之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8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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