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王基順
- 代理人
- 魏惠慶律師
- 相對人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代表人
- 謝立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間居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因居留事件,不服相對人之行政處分,前於100年12月30日(本院總收文日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等影本各1份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聲請訴訟救助,經該會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資參照,自堪認聲請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