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6號
- 聲請人
- 魏陳秀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星辰表(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91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依前開條文之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同法第112條)亦未依同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即不能以未繳上訴裁判費,遽認其上訴要件有所欠缺(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30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原法院即曾以其無資力可支出本案訴訟之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乙節,有卷附原法院100年度救字第102號民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9頁);而依上說明,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且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並未有原因消滅或遭法院撤銷之情事,故聲請人於提起上訴後,向本院再為訴訟救助之重複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