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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6號

聲請人
魏陳秀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星辰表(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91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依前開條文之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同法第112條)亦未依同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即不能以未繳上訴裁判費,遽認其上訴要件有所欠缺(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30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原法院即曾以其無資力可支出本案訴訟之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乙節,有卷附原法院100年度救字第102號民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9頁);而依上說明,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且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並未有原因消滅或遭法院撤銷之情事,故聲請人於提起上訴後,向本院再為訴訟救助之重複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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