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128號原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勝福(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廣播電視法事件,不服行政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之院臺訴字第099010671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訴狀記載代表人為陳勝福,惟經搜尋貴公司在經濟部基本資料,所記載代表人仍為鄭同僚,行政訴訟答辯狀亦稱貴公司申請代表人變更為陳勝福未獲被告機關許可。本件貴公司行政訴訟起訴書狀程式欠合,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之,並應檢附貴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代表人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法 官 黃 本 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 圓 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