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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21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鄭淑貞

原告
茱莉亞化粧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鵬祺(董事)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4 月6 日及100 年4月27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332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將原告書為「茱莉亞化妝品有限公司」

,應更正為「茱莉亞化粧品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鄭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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