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21號
- 原告
- 茱莉亞化粧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鵬祺(董事)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4 月6 日及100 年4月27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332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將原告書為「茱莉亞化妝品有限公司」
,應更正為「茱莉亞化粧品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