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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478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鄭淑貞

原告
中耀漢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戚貴明
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表人
王如玄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本件爭訟金額不逾新台幣40萬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鄭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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