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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35號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洪慕芳

上訴人
即原告
巨津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碧慧(董事)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00735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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