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鍾啟煒
- 法定代理人葉軍宏
- 上訴人德蕙通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37號上 訴 人 德蕙通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軍宏(董事)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0073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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