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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89號

電信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姿岑

上訴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蘇蘅(主任委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培源間電信法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8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電信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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