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 即原告) 劉素雲即同心園企業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79號上訴人( 即原告) 劉素雲即同心園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127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劉 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