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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5號

繼承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闕銘富黃桂興林育如

原告
戴秀蘭
被告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李文恭(主任)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何眼蜜

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李文恭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已於100年10月14日變更為李文恭,被告係於100年11月15日收受判決書,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附於本院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訴訟程序業已於裁判送達予無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後當然停止。茲被告據新任代表人檢附新北市政府100年10月14日北府人力字第10014541224號令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黃 桂 興

法 官 林 育 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繼承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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