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蔡仲禮
- 即原告
- 58弄35號2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民國100年5月1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民國100年5月1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