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易潔(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5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