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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3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黃清光程怡怡洪遠亮

原告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易潔(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5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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