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8號
- 原告
- 張歐裕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 律師
- 複代理人
- 范值誠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簡玉昆(主任)
- 訴訟代理人
- 朱顯湧
- 訴訟代理人
- 紀青佑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 代表人
- 陳錫禎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惠
- 訴訟代理人
- 梁甄芸
- 訴訟代理人
- 陳宇捷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江宜樺(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訴狀送達被告後,原告於100 年7 月21日具狀追加內政部為被告,則並聲明「三、確認原為原告之祖父張東華所有系○○○區○○○段255-8 、258-60、258-61地號之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58.3.19 北市地四字第13352 號徵收公告)。」(見本院卷254 ),經被告及參加人均表示不同意,且原告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為追加,亦有礙訴訟終結,故此部分追加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