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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8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本仁蘇嫊娟林妙黛

原告
張歐裕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複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
被告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簡玉昆(主任)
訴訟代理人
朱顯湧
訴訟代理人
紀青佑
訴訟代理人
被告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代表人
陳錫禎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
訴訟代理人
梁甄芸
訴訟代理人
陳宇捷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江宜樺(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訴狀送達被告後,原告於100 年7 月21日具狀追加內政部為被告,則並聲明「三、確認原為原告之祖父張東華所有系○○○區○○○段255-8 、258-60、258-61地號之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58.3.19 北市地四字第13352 號徵收公告)。」(見本院卷254 ),經被告及參加人均表示不同意,且原告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為追加,亦有礙訴訟終結,故此部分追加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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