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建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京庚健康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87號原 告 京庚健康世界股份有限公司101分公司 代 表 人 黃順財(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5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