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70號
- 上訴人
- 倫宜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淑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167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
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