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85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華友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1685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訴字第1685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1685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