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63號原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焦佑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惠明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瑞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兼送達代收人) 史越生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26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