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79號原 告 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月卿(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偽造快遞單據及商業發票之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金上字第29號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此有該件判決影本附本院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