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俊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民國101年3月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3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訴字第193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民國101年3月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3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