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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84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王立杰楊得君洪慕芳

原告
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貴富(董事長)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胡志強(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 段89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洪慕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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