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84號
- 原告
- 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貴富(董事長)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胡志強(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 段89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