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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19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徐瑞晃陳姿岑鍾啟煒

上訴人
陳姞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間考試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5 月17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2119 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1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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