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19號
- 上訴人
- 陳姞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間考試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5 月17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2119 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訴字第211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間考試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5 月17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2119 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