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22號
- 上訴人
- 新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方創成(董事)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1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予以補正,該裁定業於100 年6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