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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2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李玉卿陳心弘林惠瑜

上訴人
殷武義 應受送達處所: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2段

128 號16樓之3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5 月12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026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2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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