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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0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黃清光洪遠亮李維心

上訴人
即原告
鴻洋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簡昭隆(清算人)住同上
被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2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8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80 號判決,係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因上訴人址設新北市,扣除在途期間2 日,算至101 年1 月20日(星期五)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1年5 月8 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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