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1號
- 原告
- 張坤和
- 被告
- 法務部
- 代表人
- 曾勇夫(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0年6 月23日以100 年度裁字第151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 年8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8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仍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