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號
- 原告
- 陳阿韮
- 訴訟代理人
- 蔡進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榮祥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李鴻源(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秦錚錚
- 訴訟代理人
- 余佳樺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參加人
- 國立體育大學
- 代表人
- 高俊雄
- 訴訟代理人
- 邱國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徵收事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部分改列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理由欄項下,就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部分,已詳加闡述,惟於判決主文欄漏未表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