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9號
- 原告
- 香訫堂
- 代表人
- 陳振正
- 訴訟代理人
- 謝岳龍 律師
- 複代理人
- 曹珮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新竹縣政府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4日第1000214-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其代表人暨代表人有代表權或管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之原告,主張陳振正係原告之代表人,惟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示,陳振正均非代表人或管理人,且原告亦未提出陳振正辦理代表人或管理人登記之文件,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其代表人暨代表人有代表權或管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