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2號上 訴 人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譽興(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1月17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77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本 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 圓 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