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9號
- 原告
-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 代表人
- 李國祥(校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 被告
- 廖崇暉等257人(姓名、住址詳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7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年月日欄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月2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書記官制作年月日欄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月2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