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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08號

獎懲等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鄭淑貞黃清光闕銘富

原告
林睿駿
被告
考試院
代表人
關中
被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表人
蔡璧煌
被告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代表人
賴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獎懲等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4日考臺訴決字第055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獎懲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 年5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5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駁回,業於100 年7 月4 日確定,亦有該裁定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按。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獎懲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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