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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40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秋鴻林惠瑜陳心弘

原告
利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清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 芷 會計師
複代理人
何嘉容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定陽

 曹能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7 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1 年8 月7 日下午3 時3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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