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7號

水土保持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清光程怡怡洪遠亮

上訴人
即原告
康忠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3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0087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0087 號判決,於民國(下同)100 年11月16日提起上訴,除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外;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11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該裁定已於100 年12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亦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具上訴理由;參照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98條之2 第1 項、第246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水土保持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