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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李玉卿畢乃俊陳心弘

原告
網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經洲(董事長)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游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5 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0 年6 月28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第7 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原告就球閥部分營業成本列計加工費新台幣275 萬元,應提出「加工合約」、「製成品明細帳」、「單位成本分析表」以供查核;原告已提出之「加工明細表」其品名與進貨之品名相同,以致無法說明加工部分,併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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