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9號
- 原告
- 網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經洲(董事長)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游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5 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0 年6 月28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第7 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原告就球閥部分營業成本列計加工費新台幣275 萬元,應提出「加工合約」、「製成品明細帳」、「單位成本分析表」以供查核;原告已提出之「加工明細表」其品名與進貨之品名相同,以致無法說明加工部分,併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