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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7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黃秋鴻陳心弘林惠瑜

原告
李金元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局長)
訴訟代理人
簡士傑(兼送達代收人)

 黃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172 號遺產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緣起於原告之父李景賢於民國93年7 月8 日死亡,原告辦理遺產稅申報,經被告查獲漏報被繼承人遺產-贈與財產、債權及投資合計新臺幣(下同)33,024,503元,核定遺產總額35,303,126元,遺產淨額26,903,126元,應納稅額5,501,544 元,並按所漏稅額5,501,544 元處1 倍之罰鍰5,501,500 元(計至百元止)。原告不服,就投資、債權、死亡前2 年贈與、未償債務扣除額及罰鍰部分申請復查結果,獲追減罰鍰1,100,727 元,其餘復查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原告猶表不服,訴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29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核定遺產債權逾12,558,267元部分及裁處罰鍰全部,均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嗣經被告依上開判決意旨,就罰鍰部分以99年11月8 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0990261121號重核復查決定:「變更核定罰鍰760,120 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關於遺產稅罰鍰之裁判,應以原告遺產稅本稅核定結果為斷;而原告就該部分業向本院起訴,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29號判決後,由最高行政法院於100 年7 月7 日以100 年度判字第1172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為免裁判兩歧並省當事人訴訟勞費,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3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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