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63號
- 原告
- 金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財源(清算人)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徐特文
江佳珊
徐崇華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3 月8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63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正本關於判決時間欄所載「100 年3 月8 日」,應更正為「101 年3 月8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