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63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秋鴻林惠瑜陳心弘

原告
金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財源(清算人)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特文

江佳珊

徐崇華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3 月8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63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正本關於判決時間欄所載「100 年3 月8 日」,應更正為「101 年3 月8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