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85號
- 抗告人
- 李紹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退休給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8 日本院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18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185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院上開裁定於民國(下同)101 年3 月14日送達於原告住所,未獲會晤原告,而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自屬合法有效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101 年3 月15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 日,算至101 年3 月26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1 年4 月3 日始提起抗告,有收文戳可按,其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