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賴秀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86號原 告 賴秀卿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張雨新律師 張巧玟 參 加 人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振國(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8 月24日以府都新字第09570894602 號函准參加人擬定之「臺北市○○區○○段○○段679 、679-1 、680 地號等3 筆土地(原勝利大廈基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予修正後核定實施,並以95年8 月24日府都新字第09570894600 號公告在案。嗣被告於99年7 月20日以府都新字第09930856300 號函(下稱原處分)准實施者擬具之「變更臺北市○○區○○段○○段679 、679-1 、680 地號等3 筆土地(原勝利大廈基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釐正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案」(下稱系爭分配案)核定實施。原告係該更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於99年7 月27日收受原處分後,認原處分有違法不當,且使原告受有分配建物面積減少、原可增加之面積未獲實際增加、可領差額價金之金額又顯然過低,權益受損甚鉅,遂於99年8 月18日向內政部提起訴願,另就有關權利價值之爭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1 項規定,向被告提出異議請求審議核復嗣內政部以99年10月29日台內訴字第0990208779號函(下稱99年10月29日函)將原告之訴願視為提起審議核復,移請被告辦理。原告因其提起訴願已逾3 月,內政部迄未為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0 年1 月5 日以99年度訴字第2553號裁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5 月19日以100 年度裁字第1243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三、經查,原處分略以「貴公司(即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臺北市○○區○○段○○段679 、679-1 、680 地號等3 筆土地(原勝利大廈基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釐正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案,准予核定實施。」原告聲明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倘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自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