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48號
- 聲請人
- 黃鎮華
- 相對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 代表人
- 廖蘇隆(處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停止北院木101 司執申字第33635 號拆屋還地之強制執行程序,因該案有關之100 年度再字第130 號現正繫屬貴院審理,為此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云云。惟查,本件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停止民事強制執行,故應由民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而為裁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是依前開規定,應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