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67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本仁

抗告人
鴻海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俊賢(董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本院101 年度停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