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60號
- 抗告人
- 戴秀蘭
上列抗告人因繼承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 月31 日101年度再字第160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 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再字第160號
上列抗告人因繼承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 月31 日101年度再字第160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 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